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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异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勤翔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田建淮,田永吉,上海勤翔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846号案外人:强某某,女,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弄***号。委托代理人: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凡,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建淮,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田永吉,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勤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蒋庆荣。被执行人: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柳春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建淮、田永吉、上海勤翔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强某某就本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查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案外人就本院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曾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12月28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强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晓春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人民陪审员  夏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