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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小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36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毛,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6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4月12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7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周小毛在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云达网吧内,趁被害人谭某靠在椅子上睡觉之机,扒窃走其放在110号机桌面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62元的“魅族”牌魅蓝note5型手机。同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小毛在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源举益电梯公寓旁边的一无名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小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小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小毛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小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小毛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林承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