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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韩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韩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591-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68号东亚银行大厦1层104、2层西户。负责人韩西平。被执行人韩志华,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作出的(2017)并西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