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立田与姜林涛、李建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田,姜林涛,李建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99号原告:姜立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建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姜立田与被告姜林涛、李建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林涛、李建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田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