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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立田与姜林涛、李建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田,姜林涛,李建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99号原告:姜立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建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姜立田与被告姜林涛、李建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林涛、李建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田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