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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尹金云与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云,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42号原告:尹金云,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东京港澳高速路西侧300米。法定代表人:褚志才。原告尹金云与被告北京鸿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尹金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金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