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荣巍与廉成斌、张静秋、廉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巍,诉称,廉成斌,廉成斌与被告张静秋系夫妻关系,廉成斌辩称,张静秋辩称,廉莹辩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11民初149号 当 事 人 原告 吕荣巍,男。 被告 廉成斌,男。 张静秋,女。 廉莹,男。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廉成斌与被告张静秋系夫妻关系,被告廉莹系二人之子。2014年12月26日,三被告到原告家借款用于饲料站的资金周转,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被告廉成斌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5年3月25日,三被告再次借款12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一年,被告廉成斌、廉莹出具欠据一份。2015年9月1日,三被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4个月,被告廉成斌出具欠据。以上欠款至今未还,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5.28万元。 被告廉成斌辩称 欠原告钱属实,没有偿还能力。 被告张静秋辩称 未答辩 被告廉莹辩称 未答辩 查明事实 借款时间 三张欠据日期分别为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9月1日。 借款期限 2015年3月25日的欠据约定借期一年,其余两张未约定。 借款本金 50000元、120000元。 借款利息 2015年3月25日的欠据约定2分利。2015年9月1日欠据记载的10000元为2014年12月26日借款的利息。 利息计算期限 2015年3月25日的欠据计算21个月 逾期利息 无 借款交付方式 现金 是否偿还部分本金 否 偿还本金时间、数额 无 是否偿还部分利息 否 偿还利息时间、数额 无 是否有担保 否 担保方式 无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借款的事实,因欠据上未体现且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据欠据上记载欠款人予以判付。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廉成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荣巍欠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廉成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荣巍利息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廉成斌、廉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荣巍欠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4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廉成斌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