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曹雷明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407号原告:曹雷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宁方生。原告曹雷明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雷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雷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曹雷明负担。审 判 长 白洁审 判 员 崔莹人民陪审员 崔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