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兰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榜言,韩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418号自诉人张榜言,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人韩兰华,女,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自诉人张榜言以被告人韩兰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榜言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兰华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榜言诉被告人韩兰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张榜言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榜言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庆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