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萍、刘克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刘克灵,吕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退休工人,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刘克灵,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吕茂玉,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萍与刘克灵、吕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克灵、吕茂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克灵、吕茂玉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