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志杰、林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杰,林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杰,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汉国,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朱志杰与被执行人林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志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