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成良与孟庆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良,孟庆志,闫凯,宋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01号原告:刘成良,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孟庆志,男,47岁,汉族,现住莱西市。第三人:闫凯,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第三人:宋丽,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1单元50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良与被告孟庆志、第三人闫凯、宋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