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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成良与孟庆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良,孟庆志,闫凯,宋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01号原告:刘成良,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孟庆志,男,47岁,汉族,现住莱西市。第三人:闫凯,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第三人:宋丽,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1单元50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良与被告孟庆志、第三人闫凯、宋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