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赔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虹陈东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行赔终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唐金芬,女,汉族,1942年4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忠,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虹,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委托代理人郭洪峰,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对重庆市政府作出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不服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本案中,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认为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2〕1002号征地批复违法,造成了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的财产损失。另外,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认为其所有的房屋在2010年被大竹林街道办事处非法拆除后,重庆市政府未依法告知承担赔偿责任主体,侵犯了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的知情权,造成其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应当已被确认违法。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向重庆市政府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所指向的重庆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的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就该行为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缺乏事实根据。而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并非重庆市政府所为,且唐金芬、陈忠、XX、陈东、陈虹等5人已经就强制拆除行为于2014年以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其以未告知为由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于法无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