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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田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田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05-2号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婧,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英,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露,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林静寂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传耀、人民陪审员徐国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静寂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