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某,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81民初578号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迎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2399483699P法定代表人:崔建龙,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职工被告:付某,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凉城县人,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付某甲,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系被告付某父亲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城县麦胡图镇前益村南坡,注册号:152629000003956法定代表人:付某委托代理人:付某甲,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系付某父亲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赵某,被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甲、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付某因养殖业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年利率为9.84%。同时原告与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被告付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要求判令被告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673481.7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7日,且要求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要求判令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借款事实认可,对本金及利息也认可,利息付过,本金未付。现愿意以养殖场所有财产及车库、住房偿还借款,因亏损无力偿还贷款。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答辩同被告付某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某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殖业,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借款年利率为9.84‰,逾期罚息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80%。同日,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为被告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利息(含加罚息)、实现债权费用清偿完毕止,保证责任范围为贷款本息(含加罚息)、违约赔偿金。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法人股东决议承诺书,股东付某、付某甲、雷振林同意公司为被告付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将贷款4000000元发放给被告付某,被告付某支付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593003.99元。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从2015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及逾期罚息778121.73元(截止2017年8月20日,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责任期间,因此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80%,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的上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798121.73元(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14.76%计算至归还借款本息之日);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对被告付某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7元,由被告付某、被告凉城县富民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宋宝审 判 员  孟繁茹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芸荣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