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与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423号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岳家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2417h。法定代表人:赵长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5139661w。(1/1)法定代表人:徐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宁,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处分实体权利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诉被告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撤回对被告江苏俊鑫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丹江口市曙光汽车部件厂负担。审判员 王延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礼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