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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建文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文,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752号原告:汪建文,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8∕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梅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汪建文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31日,原告汪建文以其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