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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08号原告:孙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