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08号原告:孙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翼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