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茂贵与胡苏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贵,胡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274号原告:郭茂贵,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苏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郭茂贵与被告胡苏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郭茂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茂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茂贵撤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468元,下余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拥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