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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茂贵与胡苏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贵,胡苏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274号原告:郭茂贵,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苏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郭茂贵与被告胡苏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郭茂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茂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茂贵撤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468元,下余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拥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