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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欧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30号。法定代表人:田彩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欧青,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欧青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青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廉租房租金3120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案件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欧青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