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忠平、夏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忠平,夏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30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厉红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所义乌市。被告朱忠平,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夏芬芳,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忠平、夏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光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