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郑德强、覃智辉、刘天素、刘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郑德强,覃智辉,刘天素,刘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武,系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烟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德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9日,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初中文化,住凤冈县。被执行人:覃智辉,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凤冈县。被执行人:刘天素,男,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凤冈县。被执行人:刘高,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了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郑德强、覃智辉、刘天素、刘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68.5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4.7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郑德强每月偿还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二、若郑德强未按期偿还,本案恢复到原判决书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仍需承担原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三、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72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余庆县盛源管业有限公司、郑德强、覃智辉、刘天素、刘高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