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姚诗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芳,姚诗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45号原告杨秀芳,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姚诗白,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与被告姚诗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元,由原告杨秀芳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