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姚诗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芳,姚诗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45号原告杨秀芳,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姚诗白,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与被告姚诗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元,由原告杨秀芳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