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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慧勇,盛丽红,盛寿火,张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夏勤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慧勇,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盛丽红,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盛寿火,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爱仙,女,1955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慧勇、盛丽红、盛寿火、张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慧勇、盛丽红、盛寿火、张爱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慧勇、盛丽红、盛寿火、张爱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盛丽红、盛寿火、张爱仙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F3幢1-7、2-7(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F3幢3-7(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8号1-901、1-902、1-903、1-904(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30××11号、30××12号、30××18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