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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493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3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执业证号03771124。被告: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刘沟村。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按期预交,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