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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与常天榜、张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常天榜,张玉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053号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风穴办事处二楼。负责人:张红星,系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柱,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常天榜,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玉静,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常天榜、被告张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天榜、被告张玉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办公室撤诉。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