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陈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陈新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44号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桂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32466P(1-1)。法定代表人:石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文胜,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58865462(1/4)。法定代表人:周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新海,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被告陈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