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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付国、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付国,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许永宾,任文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226号申请人:姚付国,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被申请人: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兴业路法定代表人:李朋被申请人: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被申请人:许永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被申请人:任文亮,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姚付国诉被申请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许永宾、任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737150000000237。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姚付国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