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贺新、韩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贺新,韩清华,彭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贺新,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韩清华,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彭树丽,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钱贺新与韩清华、彭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清华、彭树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