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富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富敢,曾用名“李富锦”,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李富敢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富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7日,被告人李富敢及李某1、李某2、李某3(均已判决)经合谋抢劫他人财物后,李某1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富敢及李某2、李某3持枪型物在廉江市石岭镇寻找作案目标。至当天22时许,被告人李富敢等人窥见“黄六仔”(身份不明)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黄某经过石岭镇沙坝埂路段,遂驾驶摩托车追赶“黄六仔”、黄某至廉江市石颈路口门楼入200米路段处并逼停。后被告人李富敢及李某1、李某2、李某3持枪型物体威胁黄某、“黄六仔”,将黄某的摩托车及“黄六仔”的手机抢��并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摩托车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李富敢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富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只是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富敢作出缓刑的判决。以上并有同案人李某1、李某3、李某2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相片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谅解书》;被告人李富敢的被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同案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富敢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同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富敢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富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富敢与同伙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富敢犯罪情节轻微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富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富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富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