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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运端、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端,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837号申请人李运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杨家疃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83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加 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