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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马立新、李铁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新,李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立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李铁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马立新与被执行人李铁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景民小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小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云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