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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辉在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可成科技(宿迁)有限公司A6车间内,盗窃被害人汪某储物柜中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辉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王辉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