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桂莲与廖海华、蔡延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莲,廖海华,蔡延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30号原告:廖桂莲,女,1948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海华,男,1979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蔡延年(廖桂莲之子),男,1979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廖桂莲诉被告廖海华、蔡延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廖桂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桂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桂莲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