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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XXXXX-X。负责人:戴祖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金坤尚城**幢****号。委托代理人:刘以斌,云南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玉和,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88198M。法定代表人:占斌佳。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幢*****室。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建的“金融尚城”68套房产我院已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权。另外,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3190元我院已扣划且在另案中发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理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