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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秋瑛与瞿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瑛,瞿宏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07号原告:李秋瑛,女,生于1960年4月1日,土家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浩,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土家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瞿宏碧,女,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告李秋瑛诉被告瞿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秋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李秋瑛承担。审判员  吴振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