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秋瑛与瞿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瑛,瞿宏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07号原告:李秋瑛,女,生于1960年4月1日,土家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浩,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土家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瞿宏碧,女,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告李秋瑛诉被告瞿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秋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李秋瑛承担。审判员 吴振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