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慕斌录与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斌录,吉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623民初1415号原告慕斌录(别名:慕小军),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牛奶厂家属区。被告吉日嘎拉,男,出生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和泰小区**栋*单元601。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慕斌录诉被告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慕斌录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日嘎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斌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斌录撤回对被告吉日嘎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斌录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宝迪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