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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与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543号原告:楚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