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平湖市家饰家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平湖市家饰家建材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721号原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8247114262XN。法定代表人:陶跃中,主任。委托代理人:俞国华、XX刚,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家饰家建材商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2000129206。负责人:钱明青。委托代理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平湖市家饰家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平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审判员 汪佳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