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崔翠连、王林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崔翠连,王林儿,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6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89号。负责人都仁桑,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亮,男,系该支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勇光,男,系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崔翠连,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林儿,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崔翠连丈夫。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街北三街坊1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铁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原,公民身份号码×××,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系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崔翠连、王林儿、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9元,减半收取36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