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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飞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150号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碰桥社区彩虹家园。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塘,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严飞飞,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