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锐与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3095号原告:张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农锂村德茂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夏金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锐与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锐的委托代理人蔡长江,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87119.15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水泥和粉煤灰生意的,自2016年12月起长期向被告提供水泥和粉煤灰。直到2017年6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300多万元,期间被告用混凝土向原告抵款。2017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双方经对账核算,被告下欠原告水泥和粉煤灰款1387119.5元。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系以货抵货纠纷,不是买卖纠纷;2.如是买卖合同,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收到过;3.被告于2017年7月向原告支付款项46710元,且原告还从被告处拉走商品砼30052元,应从欠款中予以扣减。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锐自2016年12月开始向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水泥和粉煤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7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1份,主要载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张锐水泥、粉煤灰货款总计1387119.15元。上述对账单加盖被告财务印章。2017年7月1日至7月13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6710元。2017年7月24日,原告将该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对账单、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张锐所举对账单载明被告所欠原告款项的性质为“水泥、粉煤灰货款”,即双方存在买卖水泥、粉煤灰之行为,故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并无不当。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金额为1387119.15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对账单所确认的欠款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故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向原告支付的46710元,应从上述所欠货款中予以扣减,即被告实际尚欠金额应为1340409.15元。被告还主张原告于2017年7月拉走商品砼30052元,但其提供的发货单并无原告签字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同时,原告主张2017年7月还在继续向被告提供水泥和粉煤灰共计47000余元,但其提供的入库单载明的供货单位并非原告,且未载明货物具体单价,故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亦应依法不予采信。另,被告主张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但是否开具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的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对账单确认金额并在扣除已付款项46710元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同时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7年7月24日)起支付资金利息。故对于原告诉请中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锐货款1340409.15元,并以上述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支付资金利息,则资金利息应按上述标准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张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6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42元,由原告张锐承担642元,被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永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