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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京0114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北京智研纳服装有限公司与张素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智岩纳服装有限公司,张素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京01**民初6986号原告:北京智岩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123号106号-109号。法定代表人:罗焕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丽颖,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素凤,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智岩纳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凤委托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智岩纳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北京智岩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潘幼亭审判员  尤文静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