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大洋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大洋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利群,蔡桂风,福鼎金镶玉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大洋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体育中心游泳馆沿街1-7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086316-7。法定代表人:吴利群。被执行人:吴利群,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桂风,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福鼎金镶玉茶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岩前村砺溪-5号(粮食储备中心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6421-5。法定代表人:周朝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大洋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利群、蔡桂风、福鼎金镶玉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大洋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利群、蔡桂风、福鼎金镶玉茶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