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许英,女,1965年4月8日生,星子县。被执行人,艾礼金,男,1962年5月23日生,星子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许英、艾礼金金融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许英、艾礼金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9053.0元,承担执行费336.0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许英;艾礼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