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柏与葛素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葛素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491号原告:赵柏,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素玉,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赵柏与被告葛素玉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柏负担。审 判 长  贺小象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