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353号 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东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牟成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晓轻,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胡红。 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