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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建东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75号罪犯胡建东,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建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7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胡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安全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建东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建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建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