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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海瑞、井本国与执行蒿军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瑞,井本国,蒿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侯海瑞,女,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井本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蒿军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8日,住住邓州市。侯海瑞、井本国申请蒿军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蒿军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