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464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464号原告: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井头乡彩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儒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文城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4264元,由原告宿迁市方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小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