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横岗永昌辉金兴五金店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横岗永昌辉金兴五金店,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横岗永昌辉金兴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横岗永昌辉金兴五金店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75582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844.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项65582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时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及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款项及利息,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支付,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伟 更多数据: